(一)哪些用户需要办理排水许可证?
答: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的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办理排水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5)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三)不同排水户预处理设施需满足什么要求?
答:1.浴池、宾馆、饭店、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农贸市场及沿街门面房等排水户必须分类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预处理设施。2.车辆清洗、项目施工排水户必须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3.工业企业、医疗单位必须根据排水量和水质情况配置污水处理设施。
(四)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有效期延期5年。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入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办理排水许可证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联系方式0558-6136688)
(五)建筑垃圾的定义是什么?
答: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六)建筑垃圾有哪些分类?
答:建筑垃圾分为五类,实行分类管理:
1.工程渣土: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废弃泥浆:桩基施工、基坑围护、盾构工程等施工产生的废置泥浆。
3.工程垃圾:施工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废料。
4.拆除垃圾: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混凝土、砖瓦、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5.装修垃圾:房屋装修产生的砂浆、瓷砖、石膏板、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七)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要哪些条件?
答:(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八)关于建筑垃圾的管理,工程施工单位应该怎么做?
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系方式0558-6569665)
(九)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怎么要求的?
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十)挖掘城市道路是怎么要求的?
答: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因紧急抢修不能及时办理占、破路手续怎么办?
答: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十二)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过程中需遵守哪些要求?
答:(1)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
(2)施工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在施工时应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3)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4)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市政养护相关政策业务可咨询县城市管理局市政工程养护队,联系方式0558-6569551)